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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文研究

     

摘要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革以及法律制度的发展,传统意义上过于宽泛的自甘风险制度如今已难以为继,在多数案件中不再具有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法律效果.但是,在文体活动领域,自甘风险依然有作为一项独立免责事由而存在的必要性.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与有过失等其他抗辩事由不同,其法理基础在于,基于特定的法政策考量,加害人的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侵权.在解释论上,还应当区分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的自甘风险与第2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责任,明确文体活动的参加者和组织者适用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此外,在实践中使用"自甘风险"一词时,应当秉持谨慎、克制的态度,仅用其指代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以避免法律概念的混淆以及法律适用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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