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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人格权与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

         

摘要

罗马法人格和人格权不是自然而然依据他的“生物性”产生的.它是“希腊—罗马”文明为解决特殊历史条件下一个原子式个人如何与多元社会共同体(家族、民族、国家、世界)建立“和谐秩序”,解决个人在其中“位置”和法律上的“定格”产生的.罗马法虽然从希腊“自然理性”观中得到启示,规定了“自然人格权”,但在希腊理性难以解决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的情况下,基督教信仰进入了罗马法.基督教三位一体,上帝的“位格”以及“位格神”与“位格人”之间存在的永恒脐带关系之理念支撑了罗马法自然人人格拟制.一个典型例子:胎儿权利的神学基础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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