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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职刑法罪名的结构性更新

     

摘要

我国公职刑法罪名体系存在难以规制利益冲突型腐败的结构性障碍,反腐刑事法网的严密性有待加强。借鉴域外利益冲突型腐败犯罪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前置法规定,利益冲突型腐败所侵害的法益应为公职行为的不可徇私性,即在利益冲突下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该法益具有刑法保护之必要,应及时推动刑法立法修正,将利益冲突下利用公权获利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在刑法上增设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罪、利用职权非法牟利罪以及职后非法获利罪等三个轻罪罪名,以推动公职刑法罪名体系的结构性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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