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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义务

     

摘要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开启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归责新模式,然则其并未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义务,恐有拉长因果链条之嫌.从解释学的角度来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格主体是不知用户违法犯罪情况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非知情并提供技术帮助的帮助犯;该罪在性质上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义务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主体范围是在"三网"背景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此两者主体服务类型不同,应当在不同的网络服务领域内承担不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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