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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立法协同机制探讨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主要有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海洋垃圾等。目前,我国海洋基本法体系尚未建成,海洋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顶层设计规则缺失,排污标准、立法协同形式单一等。为解决当前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难题,可以建立海洋污染立法协同领导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法律,拓展区域立法新形式,例如通过签订区域行政法则建立联系紧密的立法协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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