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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的效能、目的与个案公正的生成——兼谈当事人的正义观及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摘要

环境司法活动近年来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其价值理念的走向值得关注.当前在该领域需要特别注意:保护环境是环境司法的价值之一,但并非环境司法的目的.环境司法作为司法活动之一种,应以司法的目的即保证个案公正为价值依托.环境保护的目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环境司法中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的裁判标准.法院在对环境行政案件或环境刑事诉讼案件的司法裁决中,不能因环保、公安等行政机关或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基于环境保护目的正当性而降低其司法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环境司法活动在外观上虽具有环境保护功能,但在本质上仍然是在既定司法程序控制下的基于个案得到公正裁决的纠纷裁判生成系统.当事人的正义观念对环境司法活动的时空射程会产生重要影响,未来环境司法活动中需注意当事人与司法官两者之间正义观念的弥合,促成共同正义观念的生成,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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