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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分行,上海市电影局: 现将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1日批准的《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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