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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微博微信,须单位同意

         

摘要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9日通报,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网络活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设立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按规定向主管单位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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