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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损害的概念研究

         

摘要

气候变化所致损害即气候损害只有描述性或框架性定义,尚无规范化的法律定义。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对该概念的界定方向迥异。历经多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最终在华沙机制中奠定了以发达成员立场为主的气候损害概念走向:将气候损害纳入风险防控的适应性管理之中,而不涉及任何小岛屿国家和发展中成员期望的责任和赔偿。由于气候归因科学的快速发展,气候损害的概念逐渐获得伦理正当性。气候诉讼在规范意义上运用气候损害概念,具有明确的责任指向,最终形成了气候损害概念的二元格局:在国际气候法律谈判中纳入风险防控,而在气候诉讼中追究赔偿责任。目前,气候诉讼主要是依据国内法提起的对温室气体排放大企业的侵权之诉,实则国际气候损害诉讼因国际环境法中的国家自然资源主权平等和不伤害原则仍具有很大潜力。我国需要积极参与气候损害概念的建构过程,以便提高在气候全球治理规则形成中的地位,捍卫气候主权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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