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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平台的犯罪控制义务

     

摘要

在传统犯罪和网络犯罪此消彼长的背景下,新型网络犯罪寄生于互联网平台运营的平台生态系统之中。鉴于平台承担保障网络安全的主体责任、负有防范用户被害的道德义务及具备独特的治理优势,“基于平台的治理”随之兴起。犯罪之平台治理不仅有充分的事实和政策基础,还有其独特的规范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等法规范在概括性的安全保护义务基础上,为平台设定了专门的犯罪控制义务,要求平台针对利用其服务实施的违法犯罪,履行以主动控制和响应控制为内涵、以犯罪风险规避为目标、以非法内容审查为路径、以勤勉尽责为标准的法定注意义务。由此,平台对犯罪控制义务的勤勉尽责履行成为平台治理的基本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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