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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打击错误及其理论选择

             

摘要

在打击错误的场合,对实害结果,应当排除行为人间接故意的心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应以行为人目标客体与实害客体是否可能重合为标准.作为处理包括打击错误在内的具体事实错误的方法及原则,法定符合说及中间学说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难以实现理论自洽,只有具体符合说才最具合理性.因此,在处理打击错误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彻底坚持具体符合说的理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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