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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袭警罪之“暴力袭击”

         

摘要

袭警罪之“暴力袭击”,以人民警察为对象,不包括辅警,限于对警察人身实施的直接暴力。暴力袭击的文义是暴力打击,暴力要素主要表现为但并不限于突然性暴力,突然性及更具体的瞬时性、意外性不构成对暴力要素的消极限制。暴力袭击是强有力的暴力行为,以妨害、阻碍而不是阻止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为必要。因此,袭警罪既不是具体危险犯,也不是抽象危险犯,而是伴随着阻碍、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之损害结果的行为犯。当然,暴力行为与损害结果,虽然在观念上是可分的,但在具体认定袭警罪时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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