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现代班组》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摘要

<正>[案情简介]申请人:连某等40人。被申请人:某工业用布厂申请人诉称:我们是被申请人的职工,2003年转制,全员买断。转制后,我们40人又和现企业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2009年1月4日,企业通知我们不再和我们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经济补偿。我们特请求市总工会经予法律援助,使我们能得到国家规定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辩称:企业与职工是终止劳动合同,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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