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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经济责任属性修偏

     

摘要

中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见诸不同的法律之中,致其责任属性有所偏颇,赔偿方式违背民事责任补偿原则,“罚”“赔”概念不清,不特定受害人的权利也未明确,导致其调整功能效果不明显。通过美国“万宝路”案可以看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民事责任属性,汲取其经验,在肯定民事责任属性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现阶段将经济责任属性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予以过渡和修偏,解决其理论上的正当性,从而起到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经济执法不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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