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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合理确定评估委托主体

     

摘要

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稳定风险已经成为重大项目投资中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2012年末至2013年初国家发改委印发两份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文件,标志着我国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的正式建立。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使得该评估体系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作为委托评估主体的地方政府,同时又是很多重大投资项目的直接推手,直接导致“受雇”于委托方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不能公正科学对项目真正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本文参考国际经验提出,应将提供贷款的银行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委托主体,以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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