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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显著不足”情形在公司法人格否认中的适用

     

摘要

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这一举措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剧了股东利用较少资本恶意转嫁投资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为“资本显著不足”情形的适用指明了方向,但在实践当中仍然存在着概念不一、方法缺失、责任混淆的问题。对此,“资本显著不足”情形中“资本”的定义应以注册资本为准;同时,“显著不足”的判断方法可以借鉴汉德公式法;最后,在责任承担上要注意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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