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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去水印行为的反法规制路径完善

     

摘要

短视频水印具备表明身份的属性,能够帮助用户知晓视频来源,增强短视频平台的竞争力。短视频去水印行为侵害了视频创作者和平台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予以规制,但在反法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逻辑关系已经明确的前提下,此类案件仍存在规制路径选择争议,且技术中立原则对此提出挑战。完善此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法规制路径,应正确解读技术中立原则,以“三元叠加”的利益衡量理论为指导,提出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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