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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完善

         

摘要

目前,审计委托权由公司经营者行使是造成注册会计师无法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从而导致独立审计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国由国有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又是造成经理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审计委托权实际上由被审计人的经理层行使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根本原因。本文根据美国罗伯特·K·莫茨和埃及侯赛因·A·夏拉夫合著的《审计理论结构》中提出的独立性原则得出:要维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关系中的独立性并真正做到由完全独立于公司经营者的机构行使审计委托权,有必要从公司外部引进独立的“第四方”作为审计委托人。从短期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审计委托权不失为当前审计委托模式的现实选择:从长远来看,以保险公司作为“第四方”的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则应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独立审计委托模式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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