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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对城镇供热服务的建议

     

摘要

关于供热合同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使供热企业没有与热用户签订正式的供热协议,一方供热、一方用热,就形成了实际上的供热合同关系。热用户按153天交取暖费,应该得到153天、居室内不低于18℃的供热。热用户应该及时足额支付供热费用,供热企业也应该按照各市政府的规定为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合格的供热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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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心》|2019年第7期|12-1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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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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