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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过秦论》中的两条注释

     

摘要

<正> 一、委命下吏课本注:(百越之君)把自己的生命交给狱吏。下吏,狱吏。此注意义较狭隘且牵强,值得商榷。我翻阅了《古代散文选》(隋树森等编选)和《历代文选》(冯其庸等选注)中关于“委命下吏”的注释,“命”均作“命令”解,全句的意思是服从(秦朝)小官吏的命令,表示任其摆布。“委命”后省略了介词“于”,下吏即小官吏(或

著录项

  • 来源
    《中学语文》|1982年第1期|33-33|共1页
  • 作者

    单成仁;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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