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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摘要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冶金财会》 |2016年第9期|53-54|共2页
  • 作者

    财政部;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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