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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行为的犯罪化批判——以全国最大的'寄血验子'案为例

             

摘要

"'两非行为'"是指基于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以及基于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一直就有"两非"行为"入刑论".因为不得不承认"两非"行为中的"基于非医学需要的鉴定得知胎儿为女孩后基于性别歧视堕胎的选择性别行为"确有予以犯罪化的可能性.但由于"两非"行为的立法犯罪化、司法犯罪化同立法、国家政策、犯罪化理论等相冲突,同时"两非"行为被犯罪化后将成为一种思想犯,且通过刑法保持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均衡注定是"缘木求鱼",因此单独的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不应入刑,单独的人工终止妊娠(俗称"堕胎")在我国更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此外,既不应以实施"两非"行为入"准父母"或长辈的刑,也不应以实施"两非"行为入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行为人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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