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慢性病学杂志》 >我丈夫的死该不该追究120急救中心的法律责任?

我丈夫的死该不该追究120急救中心的法律责任?

         

摘要

我叫张金玲,今年43岁,河北省清苑县下岗职工。1999年4月19日9点左右,我丈夫王贺明到清苑县百货大楼二楼家具厅购买家具时,由外因引发心脏病突然发作,在场的人拨打了县医院120急救中心。当我赶到百货大楼二楼时,120急救中心救护车已先于我赶到。120有关人员在未采取任何有效抢救措施的情况下,就将病人从二楼家具厅抬下,驱车到县医院急诊室抢救,抢救无效,造成我丈夫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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