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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建议

     

摘要

《民法典》第534条明确赋予了市场监管机关合同监管职能,在《合同法》已废止的前提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原工商总局51号令)的存在仍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推动该办法的修改,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组织专家成立《合同行政监管法制建设研究》课题组,对《民法典》的新要求和市场监管机关履行合同监管职责的方式进行了深入研讨,形成了研究报告。本刊对报告内容进行摘编和连载,供广大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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