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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在规范外贸代理制方面的利弊分析

         

摘要

1.《合同法》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要按委托人的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负有妥善保管、合理处分、转交财产以及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的义务,行纪人有权收取费用.在一定条件下.提存委托物以及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我国新《合同法》对行纪合同也采取的是两段式合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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