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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违法所得入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摘要

2005年2月,刘卓与谢鸣等3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刘卓投入的2O万元股金,全部是其在担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期间的贪污所得。2006年1月8日,刘卓贪污之事东窗事发后,其家属在刘卓的要求下,另外筹集资金,主动全部退清给了某国有企业。不久后,刘卓因贪污罪但由于积极退赃被法院从轻判处刑罚。期间,谢鸣等3人曾召开股东会议,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取消了刘卓的股东资格,刘卓的2O万元股权则由其他股东收购。由于该有限责任公司一直经营红火、利润丰厚,此举自然遭到了刘卓的坚决反对。鉴于交涉未果,刘卓遂委托他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谢鸣等3人召开股东会议就此所做出的决议无效,并确认其具有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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