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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

         

摘要

关于利用非物质财富(其中包括转让专有技术)的合同具有许可证性质。专利许可证有两种概念。第一种概念的特点是,专利权所有人将保护对象使用社转让给许可证购证人并保证专利有效,同时自己失去专有地位。按照第二种概念,专利许可证是许可证持有人有义务不对使用发明者进行制裁,并且他们自己不再使用这一构想。指出这些概念现在已失去现实意义。在出售专利许可证的同时可以转让专有技术,如法国和德国所做的那样,这时通常使用的是混合型许可证。在德国和法国的法律理论中,将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按下列方式分类:按限制程度分为在专有基础和非专有基础上的转让;按法律保护分为“纯”转让和“混合”转让;按签订合同阶段分为预备转让和最后转让。至于说到向第三者转让专有技术,许多国家对此持否定态度。这是因为转让一方通常无力防止第三者复制,因为转让方没有足够的保护权。此外,转让方并不是不关心实际上是谁利用专有技术在生产产品。西方国家对待专有技术转让问题的态度并不总是相同的。德国和法国通常在与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打交道时,总是想签订暂时转让专有技术合同,以便保证自己有权控制专有技术的使用。西方国家公司之间签订交叉合同,也就是交流技术.而不使伙伴成为竞争对手。考虑到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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