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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行为

     

摘要

正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就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若干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份题为《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中,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其中实行分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并订立分立协议,否则分立无效,工商登记部门不予注册。要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中介机构,以企业重组和债务托管相结合的方式解决濒临破产企业的问题。严禁借兼并、破产之机逃避债务,违者应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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