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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治理模式的适用性及其问题

         

摘要

西方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委托—代理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把委托—代理治理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治理机制;它要求设计合理的合同激励经理或员工为股东利益服务,并以法律手段给予股东恰当的权力,赋予董事会监管经理的信托责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这种治理模式遇到很大的局限:在现实中纯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是找不到的;委托—代理单向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监督权的完善程度和法理基础;委托—代理治理机制隐含的"委托人会自动履行其承诺"的前提是不现实的;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实践中的应用也不像理论阐述的那样普遍。特别是,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理论思维上存在重大缺陷:它将两个行为主体割裂开来,没有考虑到双方的整体性,忽视了作为协作系统构成要素地位的平等性,从而无法真正地增进企业组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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