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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遂之制与西周春秋之乡村形态

         

摘要

西周春秋时代的城邑与乡村并非完全如《周礼》所言,也并非可以简单地以乡遂、国野之制解释之。在文献记载的基础上引入考古发掘与调查资料,不难发现,城乡关系与国野乡遂制度是两个交叉的概念。国野乡遂主要是政治属性概念,而城乡只是聚居点的分类与分级概念。国一般可以等同于城市,野则是由城邑和乡村共同组成;国之四周的郊、乡区域,一般也是大小不等的乡村村落。至于分封到各处的卿大夫往往是以采邑为中心,统辖若干村落,形成一个城乡共同体。乡村之中有着与城邑同样的宗法血缘关系,乡村组织是血缘与地缘的合一,而且在这一组织中,尽管家庭已是基本的生活与财产分配单位,但家族仍是最基本的生产单位与社会组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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