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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立法改进地方行政立法工作

     

摘要

总结二十多年来的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如: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地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等等。这些原则既适用于中央立法也适用于地方产法,应当以邓小平同志的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政府的立法实践,从本市的实际出发,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需要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对于事关改革发展的稳定既现实又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抓紧出台,既要切实可行,又要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相一致。目前在立法实践中,指导思想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是受旧体制的影响,由于思想认识,思维方式,管理体制等方面旧体制影响的巨大惯性作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东西,在市场经济下,常常自觉不自觉地表现出来,这种指导思想的滞后,就会造成所谓新瓶装旧酒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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