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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介入意定监护之必要性

     

摘要

《民法总则》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该制度可以确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帮助这部分群体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通过设立意定监护解决在监护人确立问题上的困境.意定监护协议的确定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公证即是最好的书面形式.因此,公证介入意定监护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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