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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到期制度可追加的未出资股东类型

         

摘要

我国《公司法》①从实缴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其目的是让公司更灵活方便地运用公司资本,从而激活公司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而不是成为公司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新公司法采用认缴制,允许股东的出资期限的期限利益的存在,其默示条件应当是在公司可以正常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股东的期限利益才存在。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可是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有到期,如果被执行人公司也不存在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或者明知在公司存在债务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况,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必然会主张股东出资期限的期限利益,因此有必要加速未缴纳或分期缴纳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到期,这样才能更加公平合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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