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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以言词证据的准入为视角

     

摘要

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证据基于监察机关非司法机关的性质,以及监察程序的先行性而需要转化;而实务中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直接使用监察委调查的言词证据,但言词证据主观性强、易发生变化,需要转化后间接准入;对此需要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整体性审查,审理阶段法官进行"材料——证据——定案的根据"递进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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