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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是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作品、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在信息网络中的按需式或称交互式传播予以控制的专有权利.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来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相关规定,但是其范围小于WCT第8条所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它不能涵盖在信息网络中对作品的非交互式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针对交互式传播的特点,使它同其他的著作财产权如复制权、演绎权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同其他的著作财产权相同,它也受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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