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法制博览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主观方面认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主观方面认定

     

摘要

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带来了犯罪手段的变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行为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新型犯罪形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影响我国网络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和信息化建设。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利用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行为可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的理解该司法解释,并准确用相关条文治理网络诽谤行为,需要在具体案例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解决问题。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