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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之检察院调查核实权程序构建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作为法律确立起来.但是,新法只是作了一个泛泛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并没有从细节上予以明确,导致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和对法官行为的审查无法有效区分,在选择是否行使权利、如何启动程序、采取何种方式、权力边界如何把握等方面处于模糊地带,使得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对法官违法行为的调查混同一体.有必要对调查核实权的启动方式,运行方式和监督范围进行规定和约束,使得这一制度真正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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