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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重买卖之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归属

     

摘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关于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之下,其所有权归属采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定引起了广泛热议。该规定对特殊动产的登记制度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也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在多重买卖之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上,仍应按照《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登记对抗主义,而不能一律采取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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