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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应被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

     

摘要

在我国,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根据此概念,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男性,而客体,则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然而,这样的定义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看似乎是不够全面的.强奸罪所保护的客体其实并不应仅仅局限于妇女的性权利,而应拓展到人的性自由,这之中自然就包括了男性的性权利.近几年来,国内男性被强迫在其意愿之外发生性行为的案例越来越多,而由于立法方面的不够完善,目前此类案件大多数是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处理,更不幸的是,倘若“被强奸”的发生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伤害,则只能按照不构成犯罪来处理了.这样的因为无法可依而导致的对犯罪的“纵容”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我认为,将男性纳入我国强奸罪的保护对象理应被提上下一次刑法修改的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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