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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用道路附近居民“增强利用权”的探讨

         

摘要

公物作为行政之"物的手段",本该与行政之"人的手段"——公务员并重而成为行政组织法之构成关键,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公物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由此也导致了我国公物管理的混乱局面。这与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基础是极不适应的。公用道路(如铁路、水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作为公物之典型表现,行政主体对其设置和管理往往会给附近居民带来一定的不利益。笔者认为应当确立对这种不利益的补偿和救济手段——"增强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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