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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人格

         

摘要

无论是高度紧密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还是松散型会议型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设有一套常设机构,有具体的运行机制。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但该法律人格与其机构设置是没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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