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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无视公司人格制度学理解释之反思

         

摘要

本文通过对理论界关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七个关键词的学理解释的列举,从中总结了学理解释的四个特点,其一该条款的适用标准不统一;其二,适用标准不明确;其三,有些解释难以自圆其说,其合理性有待商榷;其四,对该条款的解释呈无限扩大趋势,而不顾该法条文义是否能够涵盖,对该条款保护债权人利益所能发挥作用的期待超过了其可承载的范围。从学者们众说纷纭的见解中,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最高法院的法官将出台该制度的司法解释比作"啃硬骨头",更不难理解在学理解释多有争议,而又无相关司法解释情况下,法官们对该制度的适用持保守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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