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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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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0.引言

0.1研究目的和意义

0.2文献综述

0.2.1新《公司法》修改前后国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现状

0.2.2国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现状

0.3本文主要内容及逻辑结构

1.问题的提出

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1.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1.1.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2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

1.2.1立法前的探索

1.2.2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实践

1.3新《公司法》实施后我国对人格否认制度评价

1.3.1学界对《新公司》法的评价

1.3.2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

2.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条件的考察

2.1英美法系国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2.1.1英国的人格否认制度

2.1.2美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2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否认制度

2.2.1德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2.2日本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2.3简要的评析

3.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

3.1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构想

3.1.1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适用条件

3.1.2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的具体情形

3.1.3完善其他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

3.2.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司法构想

3.2.1司法运作过程中的程序构想

3.2.2司法过程中对司法主体的要求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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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誉为公司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发挥的,公司法的许多规则都是该制度为基础的。但是,公司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制度是建立在侧重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的,它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立法中个人本位的倾向,忽视了对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充分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和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它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从正反两方面维护法人的独立性,维持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因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值得我国大力借鉴,我国有必要确立该制度。 本文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通过对世界各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确立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想。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如何确立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新<<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我国国情,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具体适用该制度时,试着从立法以及司法方面提出了一些构想,特别是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适用情形以及司法程序方面,提出了一些构想。 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方法,试图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阐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它的形成、内涵、特征、和立法实践。笔者认为,该制度之所以产生,源于有限责任的弊端在法人独立人格上日渐明显,以至于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面对此问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该部分还探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的立法实践。笔者列举出了我国以往和该制度有关系的立法实践,并阐述了新修改的《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首次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论述了其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国外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考察与借鉴。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对国外各国研究及适用该制度的历史进行了考察,分别论述了美国英国德国及日本四个国家的情况及各自的适用学说。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想。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主要是笔者对于确立、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设想的建议.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经济领域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现状。其次论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最后,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上对我国确立完善该制度提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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