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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摘要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公益维护为目的而提出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问题复杂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公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体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受案范围为环境污染行为和消费者利益侵害行为。当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的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狭,受案范围不明确。我国应规定公民为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食品安全、国有资产流失、损害等情形纳入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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