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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内容不服应如何处理

         

摘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对该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后,法院认为案外人异议不成立,则应当在异议裁定书最后中写明案外人寻求救济的途径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时常遇到的情况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提出异议请求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但是,案件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就是要求法院执行该标的,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本质上构成了对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即执行依据不服。此时,法院在审查案外人的异议时,该如何处理,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对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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