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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由离职空姐代购案逃税金额认定引发的思考

     

摘要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纳入证据体系,使得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更加完善,但是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采纳等方面尚未作出区别于传统证据形式而契合电子数据证据特点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发生于2012年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为切入点,从该案在一审和重审时对逃税金额认定的巨大差异入手,引出对电子数据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的分析,探索电子数据证据充分发挥作用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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