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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4周岁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司法处遇制度探究

     

摘要

近年来,我国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严重反社会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他们未满14周岁而被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这部分“严重不良行为少年”客观上确实给社会带来了危害结果,法律却又对他们无计可施.我国对于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存在缺陷和空白.可以从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和工读学校入手,借鉴域外先进刑罚理念和处遇理念,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司法处遇制度,包括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制度,将原有的收容教养制度和工读学校完善发展起来,与发展中的社区矫正相结合,建立适合这群体的社区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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