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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转入诉讼程序之探讨

     

摘要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相衔接的机制,结束了一直以来为大多数学者所诟病的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相割裂的局面.此规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该条规定未免太过粗陋,对于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具体规定,以便于法官更好的运用,充分发挥督促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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