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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受领的法定条件与拒绝接受制度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定位

     

摘要

本文通过类型化考察与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拒绝受领权的法定条件与拒绝接受权的性质、功能,及未来定位进行客观分析,并得出结论:《合同法》第72条为拒绝受领权的规范基础,而非《合同法》第148条;后者是拒绝接受权的法律依据.拒绝接受权不等同于合同的解除,其有补救瑕疵、为解除合同提供缓冲的独特价值.其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应在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中参考国际上立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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