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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二卖”情形下物权归属问题的研究

     

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如下规则,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物权归属,动产物权变动为交付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登记生效主义.机动车因其特殊性质与一般动产稍有不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完成交付就能使物权变动生效,但当事人可同时选择登记确权,从而使物权具有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公布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针对前后法律令人疑惑的地方,本文从“一车二卖”的情形入手,围绕当前争议的问题、物权归属的确认,登记对抗的意义以及该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等问题进行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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